(2015)高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0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告人崔某甲之母。辩护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某、辩护人杨凤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于2014年8月12日18时许持菜刀到东二村委会将办公桌砍坏并推翻,致李某甲放在桌上的红米手机屏幕损坏,后又持菜刀追逐李某甲、崔某乙、李某丁和尚某,未追上遂返回村委会将村委会门前的铜牌和六块玻璃砸坏,并砍坏李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和崔某乙的摩托车。村民李某戊关门躲避,被告人崔某甲又持菜刀砍李某戊家大门。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940元人民币。崔某甲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李某丁、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尚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追逐他人,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供认持刀追逐尚某和李某戊,并用菜刀砍坏了村委会的玻璃和村委会门前的电动三轮车及摩托车,辩解称只是推翻了村委会办公桌,未砍砸办公桌,也未看到办公桌上有手机;持刀只是追尚某一人,未追其他人;未损坏村委会铜牌,持刀追李某戊是因李某戊看热闹,为了让李某戊回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甲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被害人崔某乙、李某甲和被害单位东二村委会均谅解了被告人,不要求被告人赔偿,且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甲因对本村村委会班子工作不满,于2014年8月12日18时许在东马营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丁和东二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尚某、崔某乙、李某甲等人在东二村村委会收取农村养老保险时,持菜刀来到东二村委会,砍砸并推倒办公桌,致李某甲放在办公桌上的红米手机屏幕损坏,后持菜刀追逐尚某等人,尚某等人跑开后,被告人崔某甲又持菜刀将停放在村委会门前的李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和崔某乙的摩托车砍坏,并将村委会门上的玻璃砸坏。被告人崔某甲准备回家时,见村民李某戊出来看热闹,遂持菜刀追逐,李某戊跑回家中后,被告人崔某甲在其家大门上砍了一刀。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40元。案发后,经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甲具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3月28日,东二村村委会及李某甲、崔某乙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不再追究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高碑店市公安局案件登记表,证明东马营派出所接尚某电话报案立案。2、被害人尚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2日18时左右其和村委会副主任李某甲、村委委员崔某乙以及镇政府的李某丁在村委会门口收养老保险,崔某甲过来在村委会屋里转了一圈就走了,过了会儿崔某甲拿着菜刀又回来了,先用刀指着李某丁问谁让他来的,后砍了办公桌一刀,又把办公桌推倒了,其躲到了桌子南侧,当时桌上放着李某甲的手机和两本票据。之后崔某甲拿着菜刀追李某甲、崔某乙、李某丁,他们仨跑到村委会院里把门关上了,崔某甲回头拿了把椅子冲其扔过来,其用胳膊挡住了,崔某甲就拿刀追其,一边追还一边骂街,其向北跑了约20米,回头看崔某甲不追了。其在外面躲了会儿,回到村委会,发现村委会的玻璃和李某甲的电动车、崔某乙的摩托车被砸了。村委会电视机上面的信号接收器也坏了。崔某甲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和镇政府不满,所以才去砍砸。3、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和李某甲、尚某在收养老保险时,崔某甲拿菜刀先向镇政府的李某丁砍过去,被李某丁躲开了,菜刀砍在了桌子上。后崔某甲拿起凳子冲尚某扔过去,又拿菜刀追尚某,没追上,崔某甲就将其摩托车镜子砍坏,并将李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大灯、镜子和车胎砍坏,又把村委会的玻璃砸坏。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和崔某乙、尚某还有东马营镇政府的李某丁在村委会收养老保险时,崔某甲先到村委会转了一圈后,拿了菜刀冲李某丁问“谁让你来的”,李某丁没说话,崔某甲就拿菜刀砍了收费的桌子一刀,并把桌子推翻了,其放在桌上的手机掉地上摔坏了。接着崔某甲拿起凳子向尚某砸过去,并拿菜刀追尚某,尚某跑了。崔某甲就用菜刀将其电三轮的大灯、镜子、车胎砍坏了,又把崔某乙的摩托车镜子砍坏,后拿菜刀把村委会的玻璃砸坏。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去东二村委会和尚某、李某甲、崔某乙收养老保险时,崔某甲进来问是谁让其来的,其没回答,后崔某甲拿菜刀砍过来,砍到了桌子上,接着崔某甲推翻了桌子,桌上的票据和李某甲的手机都摔在地上。之后崔某甲拿起凳子冲尚某扔过去,被尚某躲开了。后崔某甲拿着菜刀追尚某,没追上,就用菜刀砸李某甲和崔某乙的车,后又砸村委会的玻璃。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崔某甲拿菜刀追过来,其跑回家关上门,崔某甲举起菜刀砍在了其家的大门上。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东二村委会四扇门玻璃破碎,南侧两扇窗玻璃破碎,村委会门牌变形,会议室一三屉桌有一处刀砍痕迹;村委会锅炉房门口停放的一辆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前大灯照脱落,左右后视镜破碎脱落,右后轮轮胎有破口无气;一辆白色悦星牌摩托车左右后视镜破碎脱落,左后视镜托上有三道砍切痕迹。李某戊家东侧铁门上有一处砍切痕迹。8、高碑店市公安局扣押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崔某甲处扣押作案工具木把菜刀一把。9、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40元。10、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崔某甲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1、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崔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12、高碑店市东马营镇东二村委会、崔某乙、李某甲出具的书面谅解证明。13、抓获证明。14、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15、被告人户籍证明。16、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供认其对村两委班子和镇政府不满。案发当天其听村委会的喇叭广播事情,但没听清,就去村委会看。见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那里,就想他们是不是又在诈骗,遂回家拿了把菜刀又回到村委会,问是谁让他们弄这个的,说完其将桌子推倒,李某甲拦着,其就冲桌子砍了一刀。这时尚某过来了,其就拿起凳子冲尚某扔过去,不知道打到他没有。尚某就跑,其就拿着菜刀追,追了几步就不追了,回到村委会用菜刀砍村委会的玻璃。见村委会门口停着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知道是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就上去把电动三轮车的车胎砍爆了,把两辆车的车灯砍坏了。回家路上因为李某戊看热闹,其生气就砍了他家大门。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持刀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张炳辉人民陪审员 王昀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