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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应维华与谭千兵,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维华,谭千兵,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89号原告应维华。委托代理人黄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运斌,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千兵。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运管所内),组织机构代码71166532-4。负责人刘忠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74号军分区大院内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874371-2。负责人黄鲁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其红,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维华与被告谭千兵、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维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应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