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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与被申请执行人潘继峰、时爱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继峰、时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被执行人:潘继峰、时爱芹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潘继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33、甲13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33、甲13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33、甲13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33、甲13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庆勇审 判 员  吕 莹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