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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20号原告沈某某,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毛某某,女,1963年5月19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孔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