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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8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曾因结伙斗殴于2009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4年3月2日被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章某饮酒后在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XXX号的XX烤鱼店内,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与其朋友曾某一同吃饭的鲁某、代某,致两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鲁某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及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腰部一处创,长2.5cm,并致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腰1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代某主要损伤为左颞部一处创,长2.2cm,左眼眶、鼻背部、左腰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日4时许,被告人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现被告人章某一方已分别调解赔偿被害人鲁某、代某人民币45000元、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代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能自首且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