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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英、钟臣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英、钟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95号申请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建英、钟臣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建英、钟臣富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