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尉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陈春雷、陈立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陈春雷,陈立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庆华,男,汉族。被告陈春雷,男,汉族。被告陈立明,男,汉族。原告李庆华与被告陈春雷、陈立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庆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71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李庆华承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