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董美君与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美君,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21-3号申请执行人:董美君,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殷亮,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董美君与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美君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殷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经查询殷亮只在中国银行茌平中心街支行有工资账户,其它金融机构无存款,并预冻结被执行人殷亮在中国银行茌平中心街支行的工资账户上的工资收入150000元(实际冻结87.79元),查封了殷亮所有的位于茌平县的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且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限到期后扣划分配及以后发现财产后申请恢复。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