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丛滋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浦,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霞,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5918.36元减至9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5918.36元减至9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5918.3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9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48元,故总计应退还173元。)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