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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启强与牟玲,徐念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强,徐念,周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33号原告张启强,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念,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雨,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强与被告牟玲、徐念、周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启强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