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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盼伟诉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伟,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李盼伟,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伟诉被告禹州市利泰发制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盼伟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盼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盼伟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