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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苹苹与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王苹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女,居民。委托代理人:颜桂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苹苹,女,居民。上诉人王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