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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3583号原告唐勇。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16号。法定代表人武钢,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