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莫惠群与胡久胜、顾洪文、梁少强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惠群,胡久胜,顾洪文,梁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莫惠群,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胡久胜,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顾洪文,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少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莫惠群与被执行人胡久胜、顾洪文、梁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惠群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莫惠群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久胜、顾洪文、梁少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