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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王桂芹,辽宁万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6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