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3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洪兵、刘滇、刘琼英、张建利、廖顺奎、宋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洪兵,刘滇,刘琼英,张建利,廖顺奎,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3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吴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洪兵,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执行人刘滇,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刘琼英,女,汉族,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执行人张建利,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执行人廖顺奎,男,汉族,1972年0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执行人宋丽君,女,汉族,1972年06月0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本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洪兵、刘滇、刘琼英、张建利、廖顺奎、宋丽君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霜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