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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新浦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与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新浦金属锻造有限公司,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8号-1号A区。法定代表人GOHPENGTHIONG。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浦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高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树新。原审被告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299号。法定代表人GOHPENGTHIONG。上诉人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新浦金属锻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度商辖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属于济南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均系中国企业法人,不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