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王亚琴与郭云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琴,郭云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327号原告王亚琴,女,4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光,毕海鹏,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云祥,男,4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琴诉被告郭云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