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南干道旁。法定代表人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西大门钟家湾。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高公司)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骏高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曾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的纠纷。这是双方对原来签署的合同管辖条款的变更,一审法院在未对此进行查明的情况下直接以原合同约定的管辖驳回上诉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海南陵水珍珠大厦A座床垫和床托项目合同协议》和《海南陵水珍珠大厦B座床垫和床托项目合同协议》第十条均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骏高公司虽主张双方已一致同意将协议管辖法院变更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骏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娜茹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张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核:王娜茹撰稿:王娜茹校对:刘银云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