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程天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程天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312号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德平。委托代理人:项天赐,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天发。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天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巧巧独���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天赐、被告程天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程天发原为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16日,被告收取了本应归原告公司所有的电信公司电费3788元。此后,在2013年12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未将该笔电费归还原告,要求被告说明该笔款项的去向,被告以各种借款推脱。在被告与原告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承认其收取3788元电费的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已经归还原告或用于正常用途,被告侵吞了原告的财产,构成侵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3788元电费,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201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程天发答辩称:被告在2011年的时候请示过当时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将该款项用于商场二楼铺设地板工人的费用。由于当时开不了发票,所以没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天发原系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工程经理。2011年6月16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城关支局将支付原告结余的电费3788元汇入被告程天发账户。2011年间,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陈文和签订《装修零星工程承包协议书》,将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2011年下半年零星装修工程发包给陈文和进行施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程天发陈述:2011年零星装修工程项目由陈文和承包。项目施工结束后,被告程天发支付地板施工人员潘雪辉地板拆装费用3996元;被告亦表示其知道原告就上述项目需支付陈文和15000元工程款,工程款中包含地板拆装费用3996元,陈���和应该将其中的3996元款项返还给自己。以上事实,有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证、汇款凭证、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资金审批表、2011年零星装修工程款明细、装修零星工程承包协议书、2011年下半年调整装修费用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称被告程天发收取了属于原告的结余电费3788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被告辩称上述结余电费已用于支付时代广场购物中心2011年零星装修工程中的地板拆装费用(3996元);原告称2011年零星装修工程系由陈文和承包,原告结欠陈文和工程款15000元,其中包含地板拆装费用3996元,即该地板拆装费用3996元系原告对陈文和的欠款,对于被告所称的将电费用于支付地板工程款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上述陈述,被告称2011年零星装修工程确为陈文和承包,但地板部分系另找他人所做,其支付了地板拆装费用3996元,陈文和应该将工程款中的3996元款项返还给自己。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程天发未提供其已支付地板工程款的充分证据;其次,即使被告实际上支付了地板工程款,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支付行为系其职务行为或得到了原告的批准;再次,被告打算向陈文和催讨地板工程款3996元,因此可以推论,即使被告支付了地板工程款,也系替陈文和代付地板工程款,而非替原告代付。综上,对于被告称其将电费用于支付地板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将结余电费3788元返还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天发返还原告乐清市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结余电费378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如果被告程天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天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刘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