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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丽平与被告田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付丽平,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东城乡瓦僚村**组。委托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田先德,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泗湖山镇牛尾托村六村民组。原告付丽平与被告田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瞿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先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月息五分,借款归还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款,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田先德向原告付丽平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未约定利息。被告并出具借条:“今借到付丽平现金壹萬元整(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还”。还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田先德立据向原告付丽平借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田先德欠原告的借款应予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到期之日(即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先德偿还原告付丽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先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瞿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权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