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7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2009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付代琼(陈某某之母),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大坡乡,组织机构代码06773739-x。法定代表人:胡锡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