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闽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庄英雄,总经理。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长海,总经理。被告滕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50号。委托代理人李长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42元,由原告天津市雄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远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