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与廖罗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廖罗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新车站B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596660-4。法定代表人,孙扬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巫朝礼,男,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廖罗金,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罗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宁化县平安汽车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