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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庄斌、庄婷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庄斌,庄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庄斌,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庄婷婷,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56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庄斌、庄婷婷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庄斌、庄婷婷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斌、庄婷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庄斌有小型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庄斌所有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