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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兴电与曾伟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电,曾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电,男,户籍地址广州市。被执行人曾伟忠,男,户籍地址广东省。申请执行人陈兴电与被执行人曾伟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及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上圩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分红款。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分红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