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关于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乙给付其女杨某丙2014年度(1月-12月)之抚养费189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89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164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