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广丰机械厂、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广丰机械厂,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泰州市广丰机械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先进村。法定代表人崔广军,该厂厂长。申报人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赵新武,该公司的经理。申请人泰州市广丰机械厂因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号码为,金额为200000元,付款人江苏东禾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江动汽油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向中行盐城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广丰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