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殿存与张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王殿存被申请人:张理国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理国驾驶的鲁H4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