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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发宝刑事裁定书(5月31日生效)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刑初字第00149号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湟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当庭对其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入监体检时,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体检正常,本院交付执行时,湟中县看守所根据被告人自述其患有脑梗塞,建议对被告人复查,同年5月18日,经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复查,确诊其患有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颈椎间盘膨出,湟中县看守所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收押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将被告人李某某交付湟中县看守所执行。原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十三行至十四行“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审判员  阿萍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生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