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郑 超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