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吕柏鑫、李小毛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柏鑫,李小毛,郑国斌,王爱丽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吕柏鑫。申请人:李小毛。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森,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国斌。二被申请人:王爱丽。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与被申请人郑国斌、王爱丽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称: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系吕茗的祖父母。因吕茗的父亲吕杭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葵巷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依法指定由吕柏鑫、李小毛担任吕茗的监护人。吕茗亦长期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不服上述指定,以其具有优越的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监护权,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于2014年7月21日判决指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担任监护人,同时明确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为与被监护人吕茗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并强调了申请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吕茗继续由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抚养。申请人认为,和睦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条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家庭环境。然而,被申请人拿到确认监护权的判决书后,同时对吕茗的亲生父亲提起两起诉讼,并依据判决确定的监护权将吕茗列为诉讼当事人,提出代管吕茗财产的诉请。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直接将吕茗卷入家庭利益纷争,明显不利于其××成长,属于滥用监护人的地位。上列事实足以说明,被申请人主张监护权的目的在于自身利益,意图通过获得监护地位实现对吕茗财产的占有,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其所作所为已经背离了监护制度的初衷。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特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将吕茗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二人。被申请人郑国斌、王爱丽辩称:一、被申请人认为另案对吕杭提起的两起诉讼既符合相关法律又合情合理。吕杭残忍地将被申请人唯一的女儿郑航艳杀害,给被申请人的精神及物质上都产生了严重伤害,也给被监护人带来巨大的丧母之痛,对其人生造成不确定性。被申请人根据(2014)杭上民特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吕茗的监护人依法提起继承与侵权之诉,要求对吕杭和郑航艳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法继承并向吕杭主张损害赔偿合情合理。被申请人请求分割上述遗产并依法由法院判决由监护人保管是为了吕茗未来财产利益不受侵犯,防止任何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事件发生。二、鉴于法院已经判决案涉当事人均为吕茗的法定监护人,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为被申请人依法行使继承权和损害赔偿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充分征求了双方意见,将继承案件的被告定为吕杭和吕茗,同时也增加吕茗为侵权案件的原告,充分表明法院为保障二被申请人实现上述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到被申请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申请人的诉讼行为是维护自身诉讼权利与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不仅不会给吕茗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同时也可以对吕茗的未来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其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条件。故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吕柏鑫、李小毛系吕杭父母。被申请人郑国斌、王爱丽系郑航艳父母。郑航艳生前与吕杭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吕茗,吕茗现跟随祖父母吕柏鑫、李小毛生活。2013年5月,吕杭将郑航艳杀害。2013年10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扬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吕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吕杭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2014年7月21日,本院做出(2014)杭上民特字第24号民事判决:指定吕柏鑫、李小毛、郑国斌、王爱丽为吕茗的共同监护人。之后,郑国斌、王爱丽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继承纠纷两起诉讼,吕茗在该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参与了诉讼。吕柏鑫、李小毛认为上述诉讼行为对吕茗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且郑国斌、王爱丽提出代管吕茗财产的诉请背离了监护的初衷,为此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另行提起两起诉讼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对吕茗的自身权益造成损害,故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吕柏鑫、李小毛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舒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