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红旗与孙仁仓、张萍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旗,孙仁仓,张萍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吴红旗,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仁仓,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滕松,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华,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滕松,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红旗与被告孙仁仓、张萍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吴红旗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