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慧诉被告冯招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招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日,汉族,系陕西省眉县首善镇首善街。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冯招翠,女,约40岁,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招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