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文艳与黄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文某,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诉被告黄某某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64元,合计139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39元)。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