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奚福昌、贾秀芳等与焦梦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福昌,贾秀芳,奚某,焦梦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奚福昌,男,1951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贾秀芳,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申请人奚某。被执行人焦梦洁,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申请人奚福昌、贾秀芳、奚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梦洁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张生红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