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桂平与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平,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吴桂平,女,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平与被告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桂平申请撤销对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的起诉。原告吴桂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平撤回对被告廊坊市通利运输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