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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开若诉被告曾繁洪、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若,曾繁洪,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黄开若,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繁洪,男,1964年6月出生,原住琼海市,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平,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若诉被告曾繁洪、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王平已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1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3元,减半收取1646.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二项合计2666.5元,由原告黄开若负担。审 判 长 李  居  坤审 判 员 符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郑  馥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嘉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