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开若诉被告曾繁洪、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若,曾繁洪,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黄开若,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繁洪,男,1964年6月出生,原住琼海市,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平,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若诉被告曾繁洪、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王平已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1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3元,减半收取1646.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二项合计2666.5元,由原告黄开若负担。审 判 长 李 居 坤审 判 员 符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郑 馥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嘉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