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逢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李逢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088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逢奎。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逢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郭郁,审判员韩永胜及人民陪审员王春梅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