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林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林双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04号罪犯郭林双,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林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安心改造,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工作,在劳动改造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2012年、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22分。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其刑期已执行四年十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妻子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罪犯郭林双为社区矫正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表、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林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林双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林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