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富仓与司松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仓,司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朱富仓,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张集乡朱港行政村朱楼。委托代理人荣小龙,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司松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张集乡司庄行政村司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富仓诉被告司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富仓与司松伟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富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富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富仓负担。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赵 峰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