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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富仓与司松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仓,司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朱富仓,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张集乡朱港行政村朱楼。委托代理人荣小龙,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司松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张集乡司庄行政村司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富仓诉被告司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富仓与司松伟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富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富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富仓负担。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赵 峰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