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国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建,李学珠,张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建,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民权县。被执行人李学珠,男,汉族,1950年1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保兰,女,汉族,1949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30119490617302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保兰、李学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保兰、李学珠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