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义秀、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义秀,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13号申请人王义秀。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月台街***号。法定代表人杜成钧,该院院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义秀、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四宠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王义秀于2015年3月15日因“结石性胆囊炎”入住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手术治疗,术中因肠粘连较重,损伤肠管,经吻合后于同年3月16日转至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普外科治疗15天后出院,现恢复良好。申请人双方因手术过程中损伤肠管而发生纠纷。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王义秀、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在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王义秀此次在后港镇中心卫生院的住院手术治疗费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费由王义秀自行承担;二、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补偿给王义秀所有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整;三、后续费用若确因肠管损伤导致的并发症产生的,经医学会鉴定属实的,该医疗费由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承担。除此之外,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四、王义秀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义秀与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中心卫生院于2015年4月2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