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潍坊金东旭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家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金东旭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家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4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东旭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家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峰。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东旭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家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