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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化楠与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林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楠,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林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359-1号原告化楠,女。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林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楠与被告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林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建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其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化楠所有的、账户号为XXXXXX、开户行为XXX银行XXX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二、冻结被告林建军所有的、XXX银行账户号为XXXXXX、XXXXXX的存款12000元、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学勤代理审判员  王圣睿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