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谢万银与赵兴武、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银,赵兴武,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谢万银,男,生于1971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赵兴武,男,生于1967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被执行人王荣,男,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谢万银与被执行人赵兴武、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华蓥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兴武、王荣未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万银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万银与被执行人王荣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均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