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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日卫与被执行人曹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日卫,曹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秦日卫,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水口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7101150XXX。被执行人曹克平,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中医院家属楼3梯X楼中户。身份证号码:370685197012080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曹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克平于2012年8月6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克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克平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