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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志波与王安刚、慈爱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波,王安刚,慈爱美,刘姣,王丹,王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异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波。被执行人王安刚。被执行人慈爱美。第三人(拟变更申请执行人)刘姣,系王志波之妻。第三人(拟变更申请执行人)王丹,系王志波之女。第三人(拟变更申请执行人)王成龙,系王志波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波与被执行人王安刚、慈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书面申请变更对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该案件中,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撤回变更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撤回变更申请。审 判 长  张剑平审 判 员  于辉亮代理审判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