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志波与王安刚、慈爱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波,王安刚,慈爱美,刘姣,王丹,王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异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波。被执行人王安刚。被执行人慈爱美。第三人(拟变更申请执行人)刘姣,系王志波之妻。第三人(拟变更申请执行人)王丹,系王志波之女。第三人(拟变更申请执行人)王成龙,系王志波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波与被执行人王安刚、慈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书面申请变更对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该案件中,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撤回变更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第三人刘姣、王丹、王成龙撤回变更申请。审 判 长 张剑平审 判 员 于辉亮代理审判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