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炜与张亚兵、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张亚兵,丁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李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亚兵,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丁丽萍,女,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职工。系张亚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炜与张亚兵、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筱会审 判 员 樊文涛代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