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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发勤、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