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发勤、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娟 更多数据: